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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經中心/台北報導

車子要轉賣、要過戶前,一定得先將稅金與罰款等繳清,提醒您,最好將這些收據保留至少一年。北市一位蔡小姐投訴,明明錢都繳了,車子也已順利過戶,卻年年收到不同名目欠稅單,讓她非常苦惱;蔡小姐向監理處申訴之後,主管機關雖坦承這是人為疏失,但還是堅持要她先付錢。

「我當天是穿得特別辣,他們(監理處)忘了收錢?還是說我有拿刀槍抵著他們,不准他們給我收這個錢?我車子還可以過好戶,才說我去年的稅沒有繳?」蔡小姐拿出厚厚一疊單據、文件,氣憤地說,因為監理處一份欠稅通知單,讓她無法過戶,還莫名多繳一筆稅金。

原來,98年2月,蔡小姐的姊姊將汽車過戶給她,當時繳清11900元的牌照稅和燃料稅,過戶成功;沒想到同年7月,蔡小姐收到監理處寄發的欠稅單,表示牌照稅根本沒繳,當時是蔡小姐的爸媽掏腰包付錢了事。

但99年5月,蔡小姐要賣車,過戶給新車主時卻發現,又多了筆4800元的燃料欠稅。蔡小姐指控,「他們回覆我說,是因為他們的疏失,讓我沒有在98年度沒有完稅,就可以辦好異動。」監理處則說,蔡小姐沒有提出當時的繳款收據,電腦裡也沒有繳款紀錄。

北市議員林國成痛批,如果真的沒繳錢,怎麼能成功過戶,說「沒紀錄」更是不可思議,「為什麼讓她過戶,事後才補稅?這個市政府你要講清楚,這樣的話,人家百姓才會心服口服,中間人來幫忙釐清,是可能兩造雙方會比較理性能接受的。」

監理處雖坦承疏失,讓蔡小姐先將車子過戶給新車主,但也堅持蔡小姐得繳清4800元的稅金。看來紛爭未平,接下來的調解程序還有得吵,林國成則認為,最好是要有第三公證人來調解。(新聞來源:年代新聞記者楊佩琪、楊文豪)


以下內文出自: 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10/09/07/138-2644169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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